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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质料增添招标内容和批准招标事项暂行划定

宣布于: 2013-11-26 14: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令 (第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需举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运动,特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添招标内容以及批准招标事项暂行划定》,现予以宣救济行。

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2001年6月18日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质料增添招标内容和批准招标事项暂行划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运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划定》(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令第3号)中划定的依法必需举行招标且凭证国家有关划定需要推行项目审批、批准手续的种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划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需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添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增添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装备、质料等采购运动的详细招标规模(所有或者部分招标) ;

      (二)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装备、质料等采购运动拟接纳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拟自行招标的,还应凭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步伐》(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令第5号)划定报送书面质料 ;

      (三)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装备、质料等采购运动拟接纳的招标方法(果真招标或者约请招标) ;国家生长刷新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接纳约请招标的,应对接纳约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

      (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形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举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缘故原由:

      (一)涉及国家清静、国家神秘、抢险救灾或者属于使用扶贫资金实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不相宜举行招标 ;

      (二)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接纳不可替换的专利或者专有手艺,或者其修建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接纳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手艺的,或者其修建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效劳提供者少于三家,不可形成有用竞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效劳提供者少于三家,不可形成有用竞争的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五)已通过招标方法选定的特许谋划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效劳,不然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

      (七)国家划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并作为本款第七项。

       第六条经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审批、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形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运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分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运动中有违反执法、规则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添的招标内容,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分,应依据执法、规则划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制订的招标规模、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法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批准的意见。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对对招标事项审批、批准意见名堂见附表二。

      第九条审批、批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治理:

      (一)应报送国家生长刷新委审批和国家生长刷新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生长刷新委审批 ;

      (二) 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分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分审批 ;

      (三) 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生长刷新部分审批和地方人民政府生长刷新部分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生长刷新部分审批 ;

      (四)凭证划定应报送国家生长刷新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生长刷新委批准 ;

      (五)凭证划定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生长刷新部分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生长刷新部分批准 ;

      第十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运动中对批准的招标规模、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法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批准部分重新治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应将审批、批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视部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运动中违反项目审批、批准部分批准事项,由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和有关行政监视部分依法处分。

      第十四条本划定由国家生长刷新委诠释。

      第十五条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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